北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介
2016/9/1 16:50:33北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北海军分区双重领导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有秘书人事科、工程科、指挥通信科、财务平战结合管理科。下属事业单位北海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北海市人防办坚持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抓住改革开放的良好机遇,结合实际加强人民防空的建设与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人防工程建设逐步建成了布局合理,点、线、面相结合的防护体系,形成了公共骨干工程、防空地下室为主,疏散干道为辅的防护、掩蔽体系,提高了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建立了以组织指挥、通信、警报、情报为一体的指挥体系。开展平战结合、发展经济,促进了人防事业的发展,树立了北海人防的新形象。
北海市人防办主要担负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人民防空事业及建设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并实施监督;
(三)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四)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并落实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拟订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
(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七)管理全市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
(八)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人防科研成果和新技术;
(九)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北海军分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北海人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拓创新,走出了一条立足战备、服务社会、平战结合的新路。历经60多年的励精图治,建立了立体规范、高效忠诚的人防体系,涵盖了通讯指挥、网络信息、专业队伍、地下防护、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发展规划等方面,为我市人民防空的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北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